2016年,劉某從朋友處得知可以通過POS機為他人刷卡套xian賺取手續費,因而,從其朋友范某處借得POS機一臺,用來牟利。從2016年4月13日至2017年1月15日期間,劉某在不能真實交易的問題下,虛構交易,利用借得的POS機多次違規刷卡套xian,向信用持卡人郭某、李某、謝某等多人直接支付現金,或者持他人信用刷卡套取現金后,作為后續套xian的預備金。


劉某利用上述方式套取銀行資金160余萬元,并按照一定比例收取套xian手續費,非法獲利5000余元。


審理認為,被告人劉某違反國家規定,以虛構交易的方式,使用銷售點終端機(POS機)刷卡取現并從中牟利,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,交易數額共計人民幣160余萬元,擾亂了國家正常的金融秩序,情節嚴重,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。被告人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,依法從輕處罰。遂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、性質、情節等,依法作出前述判決。

用POS機為他人刷卡套xian(用別人POS機套xian有費用嗎)